【壹】法令依據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第規定擬訂本案拆遷安置計畫。

【貳】地上物拆遷計畫

本案合法建物面積更新期間擬採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自行異地安置,暫時搬遷至他處居住,將以租金補貼方式補貼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關租金補貼金額未來納入共同負擔費用,更新後依權利變換選屋分配結果原地安置。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共13戶,擬採現金補償方式處理,住戶於領取現金補償後自行異地安置。其他土地改良物依規定發給拆遷補償費。

【參】合法建築物之補償與安置

(一)拆遷補償費:

本案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4條提列拆遷補償費,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係依99628日修正「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重建單價計算。經計算本案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合計為95,515,230,以上費用納入共同負擔計算;實際發放之拆遷補償費將扣除拆除費用。

(二)拆遷安置費(租金補貼)

本案實施者於更新期間將發放拆遷安置費,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補貼原則參考崔媽媽基金會租金統計(住家每月約850/坪)、市場行情及雙方協議結果,店面每戶每月補償2,200/坪、住宅每戶每月補償600/坪。本案安置期間預計以更新期間+6個月(更新案自取得使照至產權登記之平均耗費時日)計,預計更新期間為36個月,故安置期間為42個月,經計算後合法建築物租金補貼金額為54,261,732元,以上費用將納入共同負擔計算。

(三)預計拆遷時程

1.拆遷公告及通知: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19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者,有關其應領之補償金額、舊有建築戶處理方案及預定公告拆遷日。如地上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

2.公告拆遷日: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2個月,故本案預定公告拆遷日將定在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至公告期滿後加2個月(60日),即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90日後為預定公告拆遷日。

3.地上物拆除: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第120天為搬遷截止日,截止日之後開始拆除地上物,預計30日內拆除完畢。若實施者已取得本案拆除執照,對於搬遷截止日前已騰空點交之地上物,得視當時情形提前進行拆除工程。

【肆】其他改良物補償

本更新單元範圍內共3戶其他土地改良物,其他土地改良物之拆遷補償費依99年6月28日修正「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重建單價計算。經計算本案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合計為9,568,588元,以上費用納入共同負擔計算;實際發放之拆遷補償費將扣除拆除費用。

【伍】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補償

(一)法令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提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載於拆遷安置計畫中。

(二)認定方式

本更新單元內共有13戶占有他人土地之違章建築戶,皆為民國77年8月1日前興建完成,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得申請ΔF6容積獎勵。

(三)處理方式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本案以現金補償更新單元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四)拆遷補償費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拆遷補償費依99年6月28日修正「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之重建單價計算。經計算本案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拆遷補償費合計為14,250,261元,以上費用納入共同負擔計算;實際發放之拆遷補償費將扣除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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