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配原則

1.選配價值及找補原則

(1)實際分配價值為分配單元價值與停車位價值加總,選配申請人請依個人經濟負擔情況填寫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

(2)實際選配後找補以不超過「應分配價值×5%」為原則,逾「應分配價值×5%」部分須另外與實施者協調

(3)若實際分配價值較應分配價值為少時,則依實際分配價值核計,領取差額價金;若為多時,則繳納差額價金。

(4)應分配扣除實際分配後剩餘價值小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46㎡者(不含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銷坪約20坪),以領取差額價金方式辦理,或可與其他所有權人協議合併申請分配。

2.選配位置原則

(1)考量原有居住紋理,以「原位置」優先選配,由原一樓店鋪所有權人優先申請一、二樓店鋪單元,其餘選配申請人亦以原位置優先選配,且分配單元以一戶搭配一車位為原則

「原位置」優先選配原則說明:請選配申請人優先選擇與其持有土地位置相對應之更新後住宅單元(面臨八德路三段者,優先選配臨八德路三段之更新後住宅單元;臨寧安街4巷者,優先選配臨寧安街4巷之更新後住宅單元)

(2)車位選配採地下各樓層以立體分配開放供選配申請人選配

3.應分配價值未達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之最小建築單元面積46㎡者(不含公用部分、雨遮、露台及陽台面積,銷坪約20坪),得與其他所有權人協議合併申請分配或依規定以領取現金補償方式辦理。

4.未於選配截止日前表明參與權利變換者,由實施者或見證人代為抽簽選配應分配價值內之更新後單元;未達本案最小分配單元者依規定以領取現金補償方式辦理。

5.依內政部100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00810535號函,選配申請人如有超額選配之情形(實分配價值高於應分配價值),應以不影響其他選配申請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之權益為限;故超額選配部分應就其他選配申請人選配完成後之剩餘單元進行選配;選配申請人超額選配之價值找補金額及找補方式應與實施者協議。

6.需與其他權利人合併申請分配者,請於提出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書時一併繳回更新後合併分配協議書;選配申請人需自行協議持分比例。

:更新前原土地或建築物如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7.分配單元及停車位之面積及位置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通過版本為主,若有差異以找補金額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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